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气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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