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应当优先供应生活用水。其他用水应当统筹安排,按计划供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