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 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收取水费。水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水利工程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时交纳水费。
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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