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妨碍水利工程建设和正常运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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