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妨碍水利工程建设和正常运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