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兴建水利工程,但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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