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水利工程损坏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