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