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