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