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对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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