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三十条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必要开支,受援人列为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的,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裁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