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同一法律援助事项,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受理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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