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在五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