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收到指定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被告人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辩护;不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向指定该案的人民法院提交不予法律援助的书面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