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公函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或者判决书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送交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并附送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证明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