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请事项,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并给予法律援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法律援助: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
(二)申请人经济情况不符合援助条件的;
(三)不属于接受申请地管辖范围的;
(四)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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