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