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近亲属;(二)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