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申请免交、减交或缓交案件受理、诉讼、仲裁等费用的,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向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应当免收、减收费用。
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向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应当免收、减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