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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