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