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规定给予法律援助人员一定的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