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规定给予法律援助人员一定的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