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取消其受援资格。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报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