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章 法律援助机构、人员

第九条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章 法律援助机构、人员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接受本辖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及有关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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