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章 法律援助机构、人员 第八条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章 法律援助机构、人员 第八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