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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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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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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关机关、单位及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七条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表彰奖励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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