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