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范围、对象、形式 第十三条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范围、对象、形式 第十三条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