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范围、对象、形式

第十二条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范围、对象、形式 第十二条 住所地或者事由发生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二)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经济困难标准参照法律援助实施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