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十六条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十六条 诉讼法律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向受案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非诉讼法律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事由发生地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