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十八条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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