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二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并与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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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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