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二十四条 编制、印刷、制作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图和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公开展示未出版的绘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地图编制出版的有关规定,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
出版地图的,应当在印刷后三十日内将印刷图一式两份送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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