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六条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和畜牧技术推广工作。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畜牧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畜牧职业技能鉴定,逐步实行畜牧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畜牧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