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五条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畜牧业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畜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服务等具体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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