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十五条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十五条 畜禽养殖用地应当依法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畜禽养殖场(户)可以依法通过转让、租赁、承包、入股、联营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原来属于耕地的,用后必须进行复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畜牧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