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十七条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牧业科研、畜禽品种改良、动物防疫、检疫、质量监测监督、技术推广等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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