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十六条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十六条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拟定地方畜禽品种标准和畜禽产品质量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定、发布。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质量监测,做好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