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十七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十七条 各级科协的行政费、事业费和基本建设费,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对科学技术普及经费投入的年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