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十六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十六条 科协的经费来源是:
(一)同级人民政府拨给的行政费、事业费(含科学技术普及经费)、基本建设费;
(二)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国内外组织或个人的捐赠;
(四)依法兴办的企业、事业和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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