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十四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十四条 科协接受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的委托,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和学者,进行科学技术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标准制定;承担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