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