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