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科普事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