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科普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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