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3-09-27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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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 第二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 第三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科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 第四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科普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第七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八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八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支持和组织参与科普活动。 第九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九条 各级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应当结合爱国卫生、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 第十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社科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科普活动,开展科技发明、科技制作、科... 第十二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和支持科技工作者和教师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各种形式的... 第十三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农村科普组织,完善科普网络,围绕促进科学生产、文明生活... 第十四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卫生、旅游等资源,围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宣传和倡... 第十五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技术竞赛等活动,普及与生产经营、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有关的科学技术知识,促... 第十六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科普宣传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制作、发布公益性科普广告;影视生产、发行和放... 第十七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青少年宫和其他科普基地,应当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功能,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八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 公园、动物园、旅游景点、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