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社科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