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科普活动,开展科技发明、科技制作、科技论文撰写、科技考察等科普活动,培养学生学科学、爱科学的兴趣和科技创新精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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