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农村科普组织,完善科普网络,围绕促进科学生产、文明生活,开展农村科普活动。
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农业技术学校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乡(镇)、村文化站、广播电视站等应当宣传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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