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技术竞赛等活动,普及与生产经营、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有关的科学技术知识,促进技术革新、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
鼓励企业制作公益性科普广告和在产品广告中增加相关科普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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