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科普宣传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制作、发布公益性科普广告;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单位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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