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 公园、动物园、旅游景点、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